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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各有关单位: 《麻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麻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麻步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麻步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一、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环境气象的原则。 1.2.2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4 适用范围 1.4.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雪崩、寒潮、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和地质、环境气象的灾害。 1.4.2 麻步镇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5 风险评估 1.5.1 近五年麻步镇气象灾害发生情况 近年来,气象灾害给我镇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如2021年、2023年的寒潮等均给我镇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1.5.2 风险分析 麻步镇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在全球变暖的大趋势下,全年气候变化较大,同时位处浙南沿海地区,每年受台风影响很大。近几年来,我镇狠抓基础设施建设,人民生活环境、生产条件得到了根本的转变,但由于地理位置,底子较弱,气象灾害防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1.5.3 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我镇常年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汛应急物资,且我镇成立了麻步镇防汛防台应急抢险救援队。仓库配备有雨衣、雨鞋、便携式工作灯、手电筒、手套、安全帽、铁锹、麻袋、编织袋、土工布、救生圈等应急物资,针对本镇气象灾害应急抢救处置。 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麻步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镇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麻步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和指挥全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麻步镇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由麻步镇镇长担任指挥,常务副镇长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镇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各部门站所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镇长兼任,副主任为治水办主任。 2.2 指挥部的职责 指挥全镇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全镇性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转发,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 2.4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有关工作。 镇农办:及时提供干旱、畜牧灾害监测、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安排、指导灾区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对接县气象局,转发灾害预警信息,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气象信息员等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组织、协调全镇气象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镇应消站:综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情况的检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安排落实灾民生活,负责组织协调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避灾场所启用等工作;负责灾害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镇人武部: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镇财政办: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镇综合执法中队和萧江环保所:组织对灾区中被破坏的燃气、城镇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协调有管辖权的部门对被破坏的供气、水工程进行修复; 镇交通办:及时上报上级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运输; 通信部门(镇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等):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快速传递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镇卫生院: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负责协调医药经营企业为灾区配送所需医药用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萧江供电所:保障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本电力企业防汛防台安全;组织抢修水毁公用电力设施,灾后及时恢复供电; 麻步水厂:做好所辖区域供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与抢修;落实干旱期间辖区城镇应急供水工作,做好供水安全保障。 镇宣传办:及时准确的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和预警信号等信息,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警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镇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监测和气象灾害情况。 职能科室、各村气象信息员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镇指挥部。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3.2.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3.3 预防预警行动 镇人民政府收到市、县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党委、政府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镇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2镇人民政府支持市、县气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4.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四、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镇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市气象局、县气象局发布。当市县气象局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县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 4.2.1 镇级应急响应,由镇指挥部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4.2.2 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可向县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镇指挥部办公室归口处理,其它镇级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抄送镇指挥部办公室。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涉外机构通报。 4.4 应急通信方式 4.4.1 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2 镇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县应急指挥部门。 4.5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紧急处置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气象机构、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5.2 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 动员社会力量 4.6.1 镇人民政府和镇级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 气象灾害评估 4.7.1 镇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县气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 4.7.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4.7.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应急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5.1.2 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3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4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5 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5.2.1 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5.2.2 民政部门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及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对口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六、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 6.1.1 协助县气象局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 加强城镇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高温、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镇人民政府酌情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人武部、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 6.3.2 村(居)、学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机构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3.3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习。镇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上级气象机构和相邻镇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 责任追究 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本预案由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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