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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18/2024-140055 主题分类 科技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生成日期 2024-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平科〔2024〕30号 统一编号 CPYD092024001
其他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平阳县民营企业 “科技副总”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强县,聚焦温州市“5+5+N”产业,推进科技柔性,通过政府立项的形式,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专家教授到我县民营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助力我县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立足“创新深化”,聚力人才引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将民营企业“科技副总”工作作为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的载体和抓手,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人才为科技赋能。

二、总体目标

以民营企业需求为导向,搭建产才融合桥梁,激活创新动能。

聚焦我县特色产业集群,将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民营企业“科技副总”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和所在高校院所的综合优势,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实现人才共享共培、校企互融互促,助力顶层设计。到2026年,选派至少25名“科技副总”到民营企业任职,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指数,加快培育一批科技领军、科技小巨人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充分发挥“科技副总”专业技术优势,深入企业梳理技术难题和攻关需求,助力解决技术创新难题,协助开展技术指导、政策业务咨询与管理服务等活动。

(二)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立足企业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组织协调多方优势资源与企业对接,帮助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人才引进,有效拓宽企业人才引进渠道,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培训、项目申报等工作。

(三)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投入、有活动、有成果等要求,协助企业完善研发机制,共建联合研究机构等创新平台,培育科研团队,为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专业化建议。

(四)指导企业规范研发投入。帮助协调企业研发、财务等部门,落实“一项目一台账”,完善研发投入台账资料,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做到应统尽统。帮助企业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惠企政策,做到应享尽享。 

四、选聘条件

(一)人才入选民营企业“科技副总”的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基层意识,具有担当奉献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

2、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企业有意向人选并与其协商一致的,可适当放宽;

3、应为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职称,有2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

4、拥有科研成果,熟悉温州产业、行业与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惠企政策,了解平阳当地产业发展情况,能够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自身团队及所在单位的科研资源,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企业申报民营企业“科技副总”的资格条件

1、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明确的创新需求,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建有温州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3、能够为民营企业“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选聘程序

(一)征集需求。县科技局深入调研,广泛征集《平阳县民营企业“科技副总”企业需求情况表》,摸清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推动研发机构建设、培养人才队伍、优化研发体系等具体需求,并建立民营企业“科技副总”工作需求库。

(二)供需对接。

1、县科技局联合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等单位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我县科创平台等单位对接,发布企业所需的人才,并根据对接情况,建立“科技副总”专家库。

2、企业有意向人选并已与其达成一致的,可优先考虑并直接安排;企业没有意向人选或有意向人选未达成一致的,根据实际选派情况,安排企业与选派人才对接,深入了解双方情况,确定双方合作意向和需求,未达成意向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聘用上岗。组织专家与对应接收企业签订民营企业“科技副总”聘用协议,明确选聘期限、工作岗位、双方职责、保密等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由专家人才、企业、县科技局三方共同签署《平阳县民营企业“科技副总”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

六、管理考核

(一)聘任期限。民营企业“科技副总”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可续签协议或长期聘任,续签协议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二)聘任关系。聘用为民营企业“科技副总”的专家人才,不改变其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社保、工资等关系的前提下,根据企业需求进行柔性合作。

(三)考核评价。县科技局每年对民营企业“科技副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的,申报平阳县工业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时予以加分,同时可优先续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任关系,不再续签;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的,三方商量中止选聘或另派人选。  

七、保障措施

(一)企业保障。

(1)接收的企业为民营企业“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民营企业“科技副总”参与企业相关科技会议决策,全过程参与相关科研项目;

(3)担任民营企业“科技副总”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享受相应合法收益。

(二)政府保障。

(1)根据我县柔性引才政策,给予“科技副总”一定的生活补贴;

(2)聘任期内,民营企业“科技副总”申报平阳县工业科技项目,在立项评审时给予加分,同时民营企业“科技副总”在申报上级及其他科技人才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

(三)及时挖掘民营企业“科技副总”优秀典型,对平阳县引才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人才与企业互利共赢的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26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