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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2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科学决策投资项目,规范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活动的主体及要点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1.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2.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不动产、技术改造等; 3.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4.其他投资。 (三)国有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公司具体投资活动; 3.负责公司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4.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项目的报告; 5.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6.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2.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3.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4.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5.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五)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1.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2.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3.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4.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5.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6.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8.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的约束性管理规定; 9.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10.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11.责任追究制度; 12.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六)国有企业决定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1.由国有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2.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3.由国有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4.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5.国有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6.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国有企业的投资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 (七)县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以投资方向、投资效益、风险管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组织研究和明确县级国有资本战略投资导向; 2.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3.督促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4.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5.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和指导国有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三、投资计划管理 (八)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整个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总体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2.计划投资的产业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3.纳入年度计划的具体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本级和下属企业)。 (九)国有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议。 (十)投资计划经县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后,国有企业需要增补投资计划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国有企业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工作,在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方案,根据内部决策权限与决策程序进行决议。 2.国有企业填报《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增补意见单》,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分类分级管理机制,除县委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一般指县委县政府以书面形式直接明确或下达任务的)外,对下述项目,应提交国有企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于公司董事会决策后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严禁国有企业通过项目分拆等方式规避监管,县财政局(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审议。 1.整体并购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以收购有关资质为目的,并购后随即吸收合并的除外); 2.因本次投资成为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4.县财政局(国资办)认定的其他需报告的投资项目。 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上述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十二)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应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1.《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2.投资方案、尽职调查报告、业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风控或法律部门出具的风险和法律报告、集团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收益测算报告; 3.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4.企业党委会书面意见、董事会决议等; 5.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十三)县财政局(国资办)在确认收到备案材料后对项目进行研究,必要时召集外部专家开展专题论证。经县国资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签署《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国有企业收到备案表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十四)国有企业已备案的项目在实施前,如投资金额、投资标的、投资方式等核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县财政局(国资办)出具意见后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2.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3.投资标的发生变化的。 4.与合作方在权利义务约定上发生重大调整且对我方不利的。 (十五)国有企业受让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及拟上市公司重组、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应当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管理 (十六)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2.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3.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4.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5.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国有企业应于次年度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十八)国有企业应积极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原则上,对完成投资的项目都要开展后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财政局(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的后评估管理,可结合实际选定重点项目深入开展投资效果评估,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盲目决策造成经营困难、资金难回收或与市场恶性竞争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投资风险防控 (十九)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十)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1.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2.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得影响正常业务所需资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3.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他组合产品等)时,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开展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 4.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二十一)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七、投资监督 (二十二)国有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建立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十三)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引进第三方工程审价等辅助措施。 (二十四)县财政局(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 (二十五)其他部门代行管理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活动,由履行或受托代行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8〕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增补意见单 2.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附件1 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增补意见单
附件2 平阳县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报送企业:
注:此表一式二份,国有企业、县国资办各备存一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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