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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原《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平政办〔2020〕1号)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实施以来效果显著,切实规范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中部分条款目前已然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融资,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结合平阳县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融资管理办法共17条,从总则、融资原则、计划管理、规模、程序及成本管控、绩效考核、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融资原则。遵循合法性原则、不救助原则、适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低成本原则。 2.融资计划管理。国有企业上一年末制订下一年度融资计划,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议。 3.融资规模控制。国有企业根据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避免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依照限额管理要求开展融资工作,确有增补需求的,须经过县财政局(国资办)同意。 4.融资程序实施。根据经营实际和融资用途,进行必要的融资风险评估,重大融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5.融资成本管控。强化对融资综合成本的管控,将融资业务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融资比选机制和融资中介费用支付专项管理机制,落实还本付息全过程管理。 6.融资绩效考核。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全面推进融资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管理有机融入融资资金的“借、用、管、还”全过程。 四、跟修订前的办法相比 1.第六条和第七条,增加了融资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比选、磋商等程序,备案材料要求提供公开招投标、比选、磋商等资料。 2.第九条,增加将融资业务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融资比选机制和融资中介费用支付专项管理机制等内容。 3.第十二条,增加融资规模实行限额管理,防止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 4.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增加融资绩效管理和借款事项管理的条款,进一步明确绩效原则和借款要求。 五、实施时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解读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联系人: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 陈志敏 咨询方式:0577-6388971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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