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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5-14715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4-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文字解读】《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原《平阳县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平政办〔2020〕1号)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实施以来效果显著,切实规范国有企业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中部分条款目前已然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融资,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结合平阳县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4、《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融资管理办法共17条,从总则、融资原则、计划管理、规模、程序及成本管控、绩效考核、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融资原则。遵循合法性原则、不救助原则、适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低成本原则。

2.融资计划管理。国有企业上一年末制订下一年度融资计划,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议。

3.融资规模控制。国有企业根据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避免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依照限额管理要求开展融资工作,确有增补需求的,须经过县财政局(国资办)同意。

4.融资程序实施。根据经营实际和融资用途,进行必要的融资风险评估,重大融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5.融资成本管控。强化对融资综合成本的管控,将融资业务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融资比选机制和融资中介费用支付专项管理机制,落实还本付息全过程管理。

6.融资绩效考核。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全面推进融资绩效管理制度,将绩效管理有机融入融资资金的“借、用、管、还”全过程。

四、跟修订前的办法相比

1.第六条和第七条,增加了融资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比选、磋商等程序,备案材料要求提供公开招投标、比选、磋商等资料。

2.第九条,增加将融资业务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融资比选机制和融资中介费用支付专项管理机制等内容。

3.第十二条,增加融资规模实行限额管理,防止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

4.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增加融资绩效管理和借款事项管理的条款,进一步明确绩效原则和借款要求。

五、实施时间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解读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联系人: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  陈志敏

咨询方式:0577-6388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