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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评审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造价的评审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服务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财政局 2025年5月6日 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服务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评审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造价的评审质量,建立健全科学、公平、公开的中介机构管理机制,根据省政府令第363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和平政办[2018]120号《平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平阳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内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评审服务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业务;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业务; (三)其他有必要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估算、概算、全过程造价控制等编制及审核业务。 第四条 平阳县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的造价评审服务的编制及审核质量、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参与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评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业务日常管理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评审业务委托时,应明确所委派的本单位评审人员名单,不得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工作过程中,若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变更评审人员,需要事先书面说明缘由,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否则可取消其承接该项目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取得业务相关资料后,要做好资料的保管及保密工作。不得将业务资料用于评审工作以外的事项,或者泄露知悉的按规定应当保密的秘密。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造价评审业务委托后,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可无故拖延评审时间,如果出现非本单位原因问题导致评审延期,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延期并做好事项及原因的记录。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独立且公正的开展造价评审服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在工作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评审人员应认真完成评审工作,中介机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对评审人员完成的结果及时进行复核,确保造价评审的质量。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造价评审过程中,若出现较大的问题与争议,中介机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和其他评审有关单位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如有必要可向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咨询,共同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章 预算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认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工作。审核要依据最新的规范、定额、信息价及市场价,结合设计图纸及项目特征,确保项目预算造价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施工图预算监标时,标底与监标两家社会中介机构应独自完成预算后再开展预算核对工作,并共同对预算成果的准确性负责。严禁两家中介机构在对标工作中相互分工或抄袭的现象。 第十三条 当政府投资项目发布中标后,若中标单位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标后核对的申请,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给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予以确认。社会中介机构也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内与中标单位完成标后核对工作。经过标后核对后,项目的造价偏差值确实满足招标文件的调整要求,项目的中标价格应予以调整,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标后核对结果予以备案。 第四章 结算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业务时,应先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后再开展审核工作。审核过程中,不得私下接收其他补充资料,如确实有资料需要补充或整改,需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认真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审核要依据施工合同、招标文件、预算清单等原始资料,结合工程联系单及竣工图纸等结算资料,确保审核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对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后,应及时整理资料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对于送审金额达60万以上的结算项目,中介机构应配合建设单位与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接,完成工程结算备案工作。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每年分批次随机抽查的项目数量不少于该批次备案项目数量或造价的10%,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在工程结算的备案审查或以后的抽查复核中,若发现审核问题将出具问题通知书,建设单位应督促中介机构及时整改问题。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评审服务考核采用记分管理制度,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的复审情况,在造价评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投诉情况对其进行记分处理,记分依据严重程度每次记分最高12分、最低0.5分(记分细则见附件1)。 第十八条 造价评审中介机构在造价评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投诉情况被记分的,每个年度内中介机构记分达6分的,投融资评审中心将约谈中介机构负责人予以警示。每个年度内中介机构记分达12分的,投融资评审中心将公告通报此中介机构,并建议政府投资项目暂停委托此中介机构造价评审业务6个月。在财政部门委托的复审中被记分的,2分(含)以下的记分,不计入年度总分。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造价评审人员应严格执行行业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贿、受贿、接受馈赠。若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违反回避制度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另将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原《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服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平财审〔2021〕32号 )同时废止。 附件1:《造价评审服务考核记分细则》 附件1 造价评审服务考核记分细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评审服务考核采用记分管理制度,平阳县投融资项目评审中心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在造价评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投诉情况对其进行记分处理,考核记分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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