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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滨海新区)应急管理机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采掘施工作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和《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许可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二、依法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从事外包工程施工作业的承包单位,应当填写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书面报告登记表(附件1),按照《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检查。 注册地在平阳县的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所属各项目部名单和具体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要每月收集所属项目部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投入等安全管理台账,以及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形成“一企一册”管理台账。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将视监管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抽查各项目部,核实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四、严格对采掘施工作业事故管理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和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注册地在平阳县的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有所属各项目部的事故登记和管理台账,包括项目部近三年无死亡事故或发生过死亡事故证明,并经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确认。 五、强化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执法 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参照《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附件2)加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非煤矿山以及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严禁矿山企业以包代管,放松对本企业和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对矿山企业违法将采掘施工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采掘施工单位或采掘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或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非煤矿山企业发包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采掘施工单位在采掘施工作业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地要认真落实本次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书面反馈检查工作小结。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与县局安全生产基础科联系(联系人:游*盈,联系电话:****2932)。 六、本通知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非煤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以外的能源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不含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的能源矿,以及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四)外包工程,是指发包单位与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 (五)发包单位,是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非煤矿山企业; (六)分项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行为; (七)承包单位,是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或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 (八)项目部,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 附件: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书面报告登记表 2.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表 3.平阳县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有关情况表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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