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3-138392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阳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3〕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阳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平阳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技术组

2.4  应急处置机构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Ⅳ级应急响应

4.2  I、Ⅱ、Ⅲ级应急响应

4.3  安全防护

4.4  响应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责任

5.3  灾害补偿

5.4  恢复生产

5.5  奖励、抚恤和补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网络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新闻保障

6.7  科技保障

6.8  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健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温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平阳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互相合作。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响应,高效运转。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响应机制和处置制度,突发动物疫情时,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免疫、生物安全管理等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技术组、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县指挥部组成。

平阳县人民政府设立平阳县人民政府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温州海关驻瑞鳌办事处、平阳邮管局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增加其他县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1.2 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指挥协调、监管指导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应急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疫情监测,提出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做好消毒药、口罩、防护服、防疫器械等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

2.3  专家技术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技术组,由官方兽医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

2.4  应急处置机构。

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疫情发生属地乡镇、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分为封锁与秩序维护组、物资保障与消毒组、信息宣传与舆情监控组、扑杀与无害化处理组、强制免疫组、市场监管组、人员健康监控组、疫情评估组8个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封锁与秩序维护组:组长单位为县公安局,组员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疫区封锁、临时检查消毒点和警戒范围设置、治安秩序维护,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

物资保障与消毒组:组长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组员由农业农村局和属地乡镇人员组成,负责防疫物资准备和运送,对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环境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信息宣传与舆情监控组:组长单位为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控信息、政策宣传报道,关注舆情动向、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

扑杀与无害化处理组:组长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组员由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员组成,负责疫点和疫区范围内动物扑杀,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疑似污染的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等进行集中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强制免疫组:组长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组员由农业农村部门和属地乡镇人员组成,负责受威胁区内动物的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市场监管组:组长单位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人员健康监控组:组长单位为县卫健局,组员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属地乡镇人员组成,负责做好扑疫人员以及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

疫情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组员由疫情专家组和属地乡镇人员组成,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调查,疫源追溯追踪,并深入疫区、交易市场、受威胁区养殖场户了解疫情情况,评估疫情控制效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体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县指挥部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3.1.2 监测内容。

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情况,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互通信息。

3.1.3 监测方式。

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报告,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或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一般或较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初步认定为疑似一般或较大动物疫情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按规定不能确诊的,由省级派专人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其他需报告的事项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确认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技术组评估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4.1.1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1)我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疫情的。

(2)其他一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呈暴发流行的。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1.2 应急响应的措施。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非疫区的应急响应措施分别为:

4.1.2.1 疫点的措施。

(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1.2.2 疫区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4.1.2.3 受威胁区的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4.1.2.4 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非疫区)的措施。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县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2  I、Ⅱ、Ⅲ级应急响应。

I、Ⅱ、Ⅲ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分别服从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3.2 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时,县卫健局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与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及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响应终止分别由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宣布。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评估报告应当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以及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暴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5  奖励、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6 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网络保障。

参照平阳县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6.2  交通运输保障。

参照《平阳县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6.3  医疗卫生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4  经费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5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6  新闻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7  科技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6.8  培训和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在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开展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状态下,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视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以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能力。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预案应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阳县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日发布的《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16〕217号)同时废止。

平阳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基本情况

2.2  风险评估

2.3  风险应对评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县级指挥机构

3.2  乡镇指挥机构

3.3  专家委员会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调查

4.2  有害生物确认

4.3  预警发布

4.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5.2  Ⅳ级应急响应

5.3  Ⅲ级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措施

5.5  响应中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网络保障

7.2  交通运输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新闻保障

7.7  科学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管理更新

8.2  应急演练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农作物生物灾害危害,规范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提升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温州市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农作物生物灾害是指由危害农作物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引发的农业灾害,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征,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本预案适用于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其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以及本县行政区域内对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等应对活动。

1.4  工作原则。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演变趋势、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经济社会影响等,将灾害分为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两个等级。

1.5.1 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危害主要农作物的生物灾害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全市(包括平阳)该农作物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的,控制难度较大的;

(2)市内(包括平阳)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境外新传入、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出现扩散蔓延,经专家风险评估风险很高,对全市(包括平阳)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1.5.2 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危害主要农作物的生物灾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经风险评估,成灾面积将占全县内该作物当季播种面积20%以上的,控制难度较大的。

(2)县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境外新传入、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扩散蔓延趋势,经专家风险评估风险很高,对全县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较重威胁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2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基本情况。

平阳县位于浙江省东南部,属于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冬夏季风交替显著,温度适中,四季分明,雨量充沛,适合农作物生长,农作物常年播种面积约51万亩,年产值达到11亿元以上,农作物病虫草害常年发生面积约210万亩次,红火蚁、柑橘黄龙病、扶桑绵粉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等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已入侵我县,农作物生物灾害风险较高。县、乡两级植保植检机构和人员队伍尚待健全,建有病虫害监测点8个,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点3个。

2.2  风险评估。

由于秸秆禁烧、种植业结构调整、主推品种变化、有害生物抗药性变化、极端天气增多等多种因素影响,近十年平阳农作物有害生物呈多发重发态势。2020年受台风“黑格比”影响,水稻细菌性病害在多个乡镇蔓延流行。2021年褐飞虱部分稻田爆发成灾。而随着农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材料的频繁调运,潜在携带植物病虫害、真菌、病毒及外来入侵物种等检疫风险增加,2020年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红火蚁入侵鳌江镇。

2.3  风险应对评估。

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防治植物疫病指挥部,指挥体系比较健全;县级年储备应急农药6.4吨,病虫害统防统治第三方服务主体16家,植保无人机43台,具备应急处置农作物生物灾害能力。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级指挥机构、乡镇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组成。

3.1  县级指挥机构。

平阳县人民政府设立平阳县人民政府防治动物植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1.1 县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供销社、温州海关驻瑞鳌办事处、县邮政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县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县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3.1.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启动并实施Ⅳ级级应急响应。

(2)负责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组织督导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中履职情况等;

(3)审核、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重大信息;

(4)审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评估、总结农作物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1.3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提出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申请;选派专家组或工作组指导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处置。

(3)收集、汇总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应急处置信息,指导、督促相关乡镇开展应急处置;

(4)通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3.1.4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协调和督导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措施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植物检疫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确认植物检疫疫情信息,并向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依法通告植物检疫疫情信息;提出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提出农业生产资料应急储备建议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组织协调农作物生物灾害及应急处置情况新闻报道;协调新闻发布或媒体采访;协助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

(3)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与农作物生物灾害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打击与农作物生物灾害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重大植物检疫疫区封锁、配合植物检疫临时检查站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经费;监管相关经费使用。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制定农林共同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做好林业相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牵头落实林带(场)、苗圃、森林公园等区域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内及所属单位、有关业主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疫情的防控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后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

(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控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内及所属单位做好管辖范围内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播。

(8)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生物灾害有关的医疗救治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相关农资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0)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做好应急防控过程中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工作。

(11)县供销社: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应急防控物资的调剂工作。

(12)温州海关驻瑞鳌办事处:负责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介质的检验检疫;及时收集、分析和提供国内外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向县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13)平阳邮管局:负责督促快递企业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管控要求,落实检疫证书查验、涉疫植物及植物产品堵截、信息报告工作。

3.2  乡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依照本预案成立相应的乡镇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指挥部)。在省、市、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乡镇指挥部在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需县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乡镇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相关乡镇指挥部向县指挥部提出请求。

3.3  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县农作物生物灾害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由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外来入侵物种及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疫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调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具体承担监测工作。

乡镇、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告病虫疫情监测信息。

4.2  有害生物确认。

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确认。对疑似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但不能确认的,按规定送样到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一类、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其它主要农作物突发性的重大病虫害,由当地植物保护机构确认。对不能确认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预警发布。

4.3.1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预报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农作物病虫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及时发布病虫害预警信息。

4.3.2 农业植物疫情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应在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本县农业植物疫情信息后,及时通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信息。

4.4  信息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确定为一般(Ⅳ级)以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县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同级政府书面报告。

农作物生物灾害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经济损失评估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县农业农村局和属地乡镇应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市指挥部办公室。

5.2  Ⅳ级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经县指挥部专家组会商确定是否属于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属于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县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部领导,县指挥部领导决定启动预案,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增加其他县级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县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任务分配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做好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防控情况进展,并通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直单位,综合协调应急响应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防控监测组。由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温州海关驻瑞鳌办事处等县指挥部相关单位和乡镇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做好制定应急防控方案,组织应急防控队伍开展应急防控,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灾害风险监测,评估应急防控效果,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阳邮管局、县卫健局等指挥部相关单位和乡镇有关部门组成。主要做好应急防控物资供应及调剂调运,做好应急物资的交通保障,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4)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组成员组成。主要做好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舆情监测、应急防控宣传等工作,加强舆情管控。

5.3  Ⅱ、Ⅲ级应急响应。

Ⅱ、Ⅲ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服从省、市政府和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5.4  应急响应措施。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不同灾害种类,选择相应响应措施。

5.4.1 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措施。

(1)灾害区域划定。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和危害情况,防治侧重点和措施的不同,将灾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和监控防治区。

(2)应急处置策略。重点防治区以落实化学防治为主,必要时经批准采取焚烧应急处理措施;一般防治区以落实绿色防控与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应急防控措施为主。监控防治区以落实生态调控为主、化学防治为辅。

(3)应急处置队伍。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动员属地乡镇和群众等力量参与。需要跨县(市、区)调动第三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参与防控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协调;需要跨设区市调动第三方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参与防控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4)应急储备农药动用。重大病虫害防控可动用应急储备农药。优先动用本县储备农药;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农药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申请;需要动用省级或跨设区市的储备农药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5.4.2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急响应措施。

(1)灾害区域划定。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划定疫区、保护区和发生区。

(2)疫区应急处置。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公告全社会,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疫区采取封锁措施。对疫区内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铺垫物等应予以销毁。疫区封锁解除和撤销按植物检疫规章规定执行。

(3)保护区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禁止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相关农产品,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对疑似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予以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4)发生区应急处置。严格检疫,防止疫情扩散。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铺垫物、田地、水源等全面实施检疫除害处置。加强源头检疫管理,对种子、种苗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实施产地检疫,严禁染疫且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种苗和农产品调运。

5.4.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发布农作物生物灾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和舆情管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市指挥部审核和发布;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由县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

(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原因、灾害发生和损失情况、灾害后期趋势分析和防控应对措施。

5.4.4 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稳定。依法从严惩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4.5 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  响应终止。

县指挥部专家组评估应急处置效果后,提出响应终止意见,并提交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上报响应终止申请,县指挥部在批准后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灾情调查。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要及时组织开展灾情调查,科学评估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的农业减产和绝收情况。县政府根据实际,视情组织粮食、商务等相关部门调查评估生物灾害发生后可能对当地粮食供应、出口贸易等产生的影响。

6.1.2 损失补偿。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因实施应急防控措施而征用、销毁当地居民的房屋、土地、物资、农作物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补贴或扶持政策建议并报县政府。

6.1.3 保险理赔。

涉及保险理赔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6.1.4 社会救助。

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做好对因农作物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对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抚恤;对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6.1.5 生产恢复。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后生产计划,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最大限度降低因灾损失;必要时报县政府,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恢复发展。

6.2  总结评估。

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农作物生物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灾害原因和影响因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灾害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总结评估报告报县级指挥部和县政府,并报送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激励;对于工作失职、渎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生物灾害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网络保障。

参照平阳县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7.2  交通运输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7.3  医疗卫生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4  经费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5  物资保障。

县政府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需要,储备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和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对毁损、灭失的给与补偿。

7.6  新闻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7  科学技术保障。

参照《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管理更新。

县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8.2  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每2-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13〕2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