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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头镇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共14条,2个附件。 其中第1至6条,分别对该实施办法制发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等进行明确。 第7至8条,明确了特殊情况以及不予救助情况。 第9条,对相关材料、审批流程(包括社区审批、镇级审批),以及审批结果公示、发放时间进行明确。 第10至14条,明确了资料归档、监督管理、文件生效时间以及特殊情况研究办法等。 特别对以下问题作出解读: 1、什么叫临时救助及临时救助的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2、临时救助的适用范围及救助标准 具有水头镇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因病、因灾、因子女就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的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雷电、火灾、交通等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的,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生活救助。 (三)因暴雨、火灾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建房救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就学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500—2000元生活救助。 3、什么时候会出现不予救助的情况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镇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机关:社会事务办。 解读人:李建忠 联系方式:0577-63855909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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