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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以及依据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单位入社管理相关规定。 二、总体要求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开放办社整合系统内外服务资源,加快建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通过加强供销社行业指导体系建设,规范县社对成员社管理,促进全县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入社主要对象: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县社本级企业有股权、业务合作关系的社会法人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涉农社团组织、其他涉农工商企业或县级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二)入社条件:未加入其他供销社成员社;已经成为县社成员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不再重新登记;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内部管理规范,具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资料,无重大债务纠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入社程序: 1.符合入社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均可向县社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填写《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吸纳成员社入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县社对申请入社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3.县社理事会会议研究批准入社。 4.办理相关入社手续,发给成员单位证书,正式成为县社成员单位。 (四)权利: 1.选举或推荐县社代表大会代表; 2.参加县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3.请求县供销合社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享受县社提供的服务; 5.以县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6.对县供销社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义务: 1.承认和遵守县社《章程》; 2.执行县社决议,完成县社委托的任务; 3.维护县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4.向县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按规定如实报送财务、统计相关数据; 5.接受县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6.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六)退社程序 成员社(成员单位)退社时应向县社提交书面申请,由县社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成员社(成员单位)资格,并收回成员社(成员单位)证书。 四、保障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成员单位)资格。 1.丧失法人资格的; 2.自动放弃成员社(成员单位)资格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供销社形象的; 4.违反本办法,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5.其他不适合作为成员社(成员单位)情况。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平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郑佳帅 0577-63158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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