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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4-14509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4-0014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4〕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4—2027年)》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2024—2027年)


为加快推进我县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浙农牧发〔2023〕1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家畜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温政办〔2024〕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有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依法科学设置、场所布局优化、总量压减控制、数字变革重塑”基本原则,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屠宰产能,加快提升屠宰场规模化、标准化、一体化、品牌化和数字化发展水平。到2024年底完成对已取得B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证)但不具备改造提升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点的清退关停;到2025年底完成对已取得A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但不符合改造提升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清退关停,完成县家畜屠宰中心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动现有生猪屠宰企业清退关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已取得B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证)但不具备改造提升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点,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予以关停,撤回屠宰证书;已取得A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但不符合改造提升要求的生猪屠宰场,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予以关停,撤回屠宰证书。

(二)加快推进县家畜屠宰中心建设。新建的县家畜屠宰中心要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等“六化”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运营。

(三)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制度,认真落实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督促屠宰场建立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加强农业农村、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家畜屠宰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畜定点屠宰是落实稳产保供、食品安全、动物防疫等工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县家畜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家畜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和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新建家畜定点屠宰企业审批和屠宰价格的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屠宰场环评审批、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家畜屠宰中心用地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关停生猪屠宰企业人员(已按时缴纳社保人员)的失业救济指导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与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做好清退期间因债务纠纷等导致的治安隐患应对;财政部门要做好家畜屠宰场新建和关停补偿的资金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现有家畜定点屠宰企业清退关停的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要加大对家畜屠宰行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对新建场的建设和标准化示范创建给予适当扶持。依法关停的屠宰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将给予补偿,参考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近三年的年平均屠宰量一次性补偿12元/头。相关企业按时签订协议并关停的,给予补偿金额的5%作为奖励。若未按规定时间关停,将不予补偿和奖励。

要进一步强化屠宰场官方兽医配备,满足屠宰检疫监管履职需求,根据年实际生猪屠宰数量足额配备官方兽医人员,同时配备相适应的协检人员。要加强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待遇落实,为动物协检人员发放畜牧兽医医疗卫生一类津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乡镇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畜产品科学消费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屠宰从业人员自觉遵法学法守法、依法依规经营,提高群众的认知度、认可度,培养良好消费习惯,合力推动我县家畜屠宰行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本方案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2024年12月25日起至正式施行之日前参照执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