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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5/2024-14237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平阳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4-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关于调整平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3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要求各地从2024年1月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根据省市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综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

2.《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温人社发〔2024〕15号)

3.《关于建立平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平人社〔2020〕107号)

三、主要内容

1.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 元、7000元;缴费补贴标准按上述缴费档次依次调整为每年40元、50元、80元、12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每年2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县财政按最低档次全额代缴,资金来源不变。

2.缴费档次申报调整: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按调整后的相关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于之前按原800元档次、原15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如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分别就高就近纳入1000元、2000元档次标准核定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缴金额。

被征地农民增设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仍继续按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平阳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平人社〔2021〕75号)文件规定执行。

3.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1)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

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2)参保人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的,补缴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附件:《关于调整平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