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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5-145475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5-0002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关于印发《平阳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2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批准内容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含工程治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考古和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4.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建设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应急、医疗、教育等临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选址应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和自然保护地。

1.临时用地地类认定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2.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编制选址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并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对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再利用。

4.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临时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的,编制选址方案通过论证。

三、临时用地选址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

四、临时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初审后转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项目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六、临时用地规模要根据临时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用地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建设规范等,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

七、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申请的具体工作,临时用地申请主体不变。

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域空间治理平台就项目是否符合选址要求开展空间适配工作,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严格把关,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拟选址范围内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自然保护地的,申请人应提供占用必要性的文字说明。

九、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资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资料。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批而未供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工程治理、考古和文物保护、道路提升改造等不需供地项目,担供核准或备案评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供土地复垦协议和论证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湿地、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清理方案和土地恢复协议。

5.临时使用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先办理林地临时占用手续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6.相关图件资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以及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实地踏勘表。

7.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8.临时用地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应提供节地论证材料。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调查监测、执法监督、林政管理、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等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

十一、经审查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约定银行的专门账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清理)费或者提供银行保函。土地复垦(清理)费用应当按照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清理)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预存,并由申请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建设周期三年以上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银行保函应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不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确保复垦到位,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承诺书。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十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情况、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复垦方案或恢复协议,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应当复垦为原地类;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相应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但应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恢复,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

十四、土地复垦义务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临时用地预存费用监管协议的约定,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担保银行索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

十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质量和种植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使用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申请办理退还复垦后剩余的土地复垦费。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恢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将验收合格确认书、现场照片等材料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十六、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范围落实“挂牌施工”,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十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林地的,纳入“耕地智保”、“田长制”、“林长制”监管和后续耕地保护执法;临时用地超批准范围、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建(构)筑物、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行为,纳入土地执法监察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临时用地违法破坏农田水利设施、使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查处,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十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临时用地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适时进行预警、通报。各乡镇范围内临时用地超期半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或超期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的,暂停该乡镇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暂停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所有项目的临时用地审批,整改完成后恢复新地临时用地审批。

十九、2021年土地变更调查为临时用地已补录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的及以后审批的临时用地按本细则执行。

二十、临时占用建设用地、已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收储的国有土地、建设用海等用地用于关乎民生的临时设施及临时用房等用途的,由乡镇政府、部门、县属国有企业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后参照办理。

二十一、本细则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