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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5-145479 主题分类 土地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文字解读】《平阳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发〔2024〕 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土地要素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更加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和存量建设用地临时使用,结合政府、部门、村集体民生设施及临时用房和各类过渡房的临时用地需求,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阳县临时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已有政策相关条款进一步拓展深化细化量化,更有利于各乡镇、相关部门及用地单位实际操作 。

二、主要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

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从明确使用范围、强调选址要求、保障使用安全、明确审批主体、明确使用期限、确定规模要求、规范申请主体、开展空间适配、明确申请材料、建立审查机制、预存复垦费用、实施批后公示、落实复垦责任、支取复垦费用要求、规范复垦验收、加强监管“挂牌施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批后监管、细则执行范围等二十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使用范围。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增加了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建设的临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是强调选址要求。临时用地选址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选址,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是保障使用安全。临时用地选址涉及地灾易发区的,应开展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保障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

四是明确审批主体。临时用地批准部门为县资规局,涉耕需报市局审批。

五是明确使用期限。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经批准可以统筹使用。

六是确定规模要求。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

七是规范申请主体。对临时用地申请人进行进一步明确。

八是开展空间适配。根据用地意向,开展空间适配工作,提出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九是明确申请材料。对申请临时用地审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进一步细化、明确,方便群众办事。

十是建立审查机制。县资规部门应建立内部科室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

十一是预存复垦费用。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清理)费用资金数额、缴存方式及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十二是实施批后公示。明确资规部门在批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审批相关信息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及抄送属地乡镇。

十三是落实复垦责任。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不超过一年,用地单位须按要求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相应延长复垦期限。

十四是支取复垦费用要求。对达到复垦要求的,可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予以处置。

十五是规范复垦验收。资规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乡镇、村居代表等进行现场踏勘及复垦验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和部系统处置。

十六是加强监管“挂牌施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落实“挂牌施工”制度。

十七是建立联动机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林地的,纳入各种执法监管;存在超批准范围、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建(构)筑物、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各部门形成合力予以严厉查处。

十八是加强批后监管。落实临时用地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适时进行预警、通报。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未复垦规模的,暂停临时用地审批。

十九是细则执行范围。2021年土地变更调查为临时用地已补录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的及以后审批的临时用地按本细则执行。

二十是明确存量建设用地临时使用条件求。对各种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关乎民生的临时设施及临时用房等用途的,经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十一、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 行政审批科科长温海峰

电     话:0577-63888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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